近日,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一天調解2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。
馬某燕與馬某龍車輛買賣合同糾紛一案,雙方簽訂車輛買賣協議,馬某燕將車輛交付馬某龍第二天發生交通事故,后雙方解除合同,馬某燕起訴要求馬某龍支付其駕駛車輛期間產生的罰款、保險費,一審法院判決馬某龍向馬某燕支付保險費,馬某龍不服,向石嘴山中院提出上訴。石嘴山中院民二庭法官了解案情后,考慮到馬某燕和馬某龍是親戚,為了避免親情分裂,多次與雙方進行溝通,從法律適用、過錯責任、賠償標準等方面釋法說理。經過“背靠背”調解,最終雙方達成對新增保險費各承擔一半的協議。
某公司與寧夏某公司2021年6月16日簽訂《工礦產品買賣合同》,約定合同簽訂后30日供貨完畢,需方自提貨物。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后,某公司認為寧夏某公司交付的貨物數量及質量存在問題,且未履行完交付貨物義務,起訴要求寧夏某公司支付剩余貨款、違約金及扣款,一審法院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,某公司不服,向石嘴山中院提出上訴。該院民二庭法官了解案情后,認為雙方均認可有6萬余元的貨物未交易,雙方指責對方違反合同約定的證據均不足。為了更好地解決雙方之間的糾紛,法官多次通過電話給雙方做工作,征求雙方意見,最終達成寧夏某公司一次性支付某公司7萬元,某公司承擔一、二審案件訴訟費的協議。